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法律真相
离婚时财产分割涉及法律真相,涉及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的合理分配,法律会根据具体情况,如婚姻期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贡献度等因素进行公正裁决,在财产分割过程中,需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维护自身权益。
一、离婚是否要分割财产
离婚时不一定必须分割财产,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或者双方协商一致不进行财产分割,那么在离婚时可以不分割财产。
若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且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此外,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离婚是先申请还是先登记
离婚需先申请,再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是在什么部门办理
离婚办理部门根据离婚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协议离婚需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后有冷静期,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需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则要通过人民法院办理。若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会准予离婚。诉讼离婚适用于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所以,协议离婚找婚姻登记机关,诉讼离婚找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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