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行人安全距离”?如果是普通网民传谣…

访客 2025-05-11 10:09:28 24085
“行人安全距离”?如果是普通网民传谣…摘要: 公权力如犯类似错误,因具有制度示范效应,为害其实更大,但也只是更正并道歉了事;对普通主体,更宜以“最小必要惩戒”为原则,相信舆论自我修正的空间。---前文回顾:...

“行人安全距离”?如果是普通网民传谣…

公权力如犯类似错误,因具有制度示范效应,为害其实更大,但也只是更正并道歉了事;对普通主体,更宜以“最小必要惩戒”为原则,相信舆论自我修正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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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回顾:在青岛如何走路,才能不赔七万

反转了。

“行人安全距离”,这个由青岛李沧区法院立案庭长韩继升在媒体上刚刚创设的法律真空词汇,被网友喷成筛子眼了。今天法院辟谣了。

韩庭长表述有误,真实情况是:

事发当时,原告在道路上行走,其间放慢脚步接电话,后停下缓慢转身站住,被告当时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况,将原告撞倒,导致原告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为了取信于民,法院还提供了事发现场公共场所视频。我看过了,的确和“行人安全距离”无关。

但我刚关心的是,如果不是韩庭长在媒体上“传谣”,而是一个普通网民在社交媒体上做了类似表达,他的后果会怎样?

做个假设。

如果传谣主体不是司法机关,而是普通网民或自媒体,此案引发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反应,可能会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灰度”。

大家检索一下类似的案例,普通网民因此被X衅Z事的可能性有多少?对照一下,青岛李沧区法院只是做了道歉,没有收到任何行政处罚。

我想说什么呢?

普通网民如果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类似韩庭长的言论,他也可能只是无心之失。对舆论要有适当的容忍度,对普通主体应比代表公权力的个体更宽容。

公权力如犯类似错误,因具有制度示范效应,为害其实更大,但也只是更正并道歉了事;对普通主体,更宜以“最小必要惩戒”为原则,相信舆论自我修正的空间。

若对普通网民动辄以“X衅Z事”定性,可能压制公共讨论空间。最终会让整个舆论环境失去多元纠错的能力。

这是青岛案的启示,也是“灰度容忍”的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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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www.ddwi.cn/ddwi/10627.html发布于 2025-05-11 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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