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凶犯被执行死刑,赔偿金怎么办?

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体系
是多位法学家的呼声
二审落槌一年有余,凶手也于上月底伏法,但3.8万元的赔偿金仍未兑现。
近日,河南信阳“14岁女孩遇害抛尸案”中受害者家属仍未收到赔偿金的细节,重新将公众目光拉回命案中刑罚终结,民事赔偿却悬而未决的困境之中。
案件可追溯至2015年9月。14岁女孩小云(化名)在上学途中失联,直至七年后,其遗体才在家附近一处老宅水井中被发现。1995年出生的被告人魏某经两审被判死刑并已伏法。根据判决,魏某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小云亲属一次性支付3.8万余元赔偿金。
5月13日,小云父亲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地法院已与其沟通申请强制执行事宜,执行局已立案并进入财产查控阶段。《中国新闻周刊》从该案一审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处得知,赔偿能否落实仍难预判,“关键看被告人亲属是否具备赔偿能力和意愿,否则执行可能仍将陷入僵局”。
这种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对被害人附带的民事赔偿请求一并处理的诉讼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下简称“刑附民”),旨为减轻被害人诉累。但在现实中,刑附民案件普遍面临判决支持金额低、执行难的问题。
余华英案亦是如此。她于今年2月底被执行死刑。该案受害人之一杨妞花曾提出920余万元赔偿请求,最终仅获支持3万元。该案二审去年底宣判,判决余华英在生效后三十日内赔付。杨妞花代理律师王文广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余华英名下尚有一笔30万元债权,法院上月已受理执行申请,但截至目前,赔偿尚未到位。
图/视觉中国
“轻赔”和“空判”
在小云案中,家属提出的252万余元赔偿请求中,仅38130元丧葬费获支持,法院认定这笔费用为“直接损失”,其余如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均被驳回,理由是 “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类似的“轻赔”情况并不罕见。劳荣枝案、余华英案,以及安徽和县武校“投毒案”中,受害人家属普遍提出上百万元赔偿请求,最终获赔额多集中在三至五万元。为何存在如此大的落差?
多位法学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关键在于刑附民的赔偿范围窄于单独的民事诉讼。
早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便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失。这一规定背后的思路至今未迎来实质性松动。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2021年《刑诉法解释》”),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除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的以外,原则上不应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下称“两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民法典》民事侵权造成的损失则奉行全面赔偿原则,无论精神损害还是“两金”均在赔偿范围内。
这一设计背后有其现实考量。在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少平牵头编写的《刑诉法解释》释义书中有所呈现:多数被告人无力赔偿,若判赔“两金”,易形成“空判”,甚至可能削弱亲属代赔的意愿;在“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观念下,刑事判决已然是对被告的惩处、对被害人抚慰、救济的主要方式。
“‘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观点是不合适的。”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李昌林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迁就这一现实,可能会加剧刑事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致贫、返贫的情况。
复旦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教授段厚省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刑附民服务于刑事诉讼目的而不是维护受害人民事权益,是它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本原因。
精神损害是否应纳入刑附民赔偿范围,多年来都有争议。李昌林指出,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曾有过讨论,最终未被采纳的主要原因是担心加剧“空判”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对刑附民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2021年《刑诉法解释》较2012年在措辞上有所变化,由“不予受理”改为“一般不予受理”。多位法学家认为,“一般”二字的增加,为法院在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留出了空间。
同年7月,上海宣判了首例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刑附民案件:被告人牛某利用暴力对智力残障的未成年人多次实施奸淫,最终获刑十年,并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3万元。一审法官指出,给予一定精神赔偿,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该案也入选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典型案例。
但此类判例仍属少数。多位法学专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即便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相对谨慎,部分法院内部规定赔偿上限为5万元。“当中既有法官对‘一般’适用边界的斟酌,也有对‘空判’影响法院执行到位率等考核压力的顾虑。”
不过,并非所有刑附民案件均不判赔精神抚慰金和“两金”,交通肇事类案件便是例外。
这一逻辑在现任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刘为波在2013年撰写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有所解释:考虑到保险责任限额有可能高于物质损失的客观事实,且保险公司不存在不能执行的问题,故从有利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角度,有必要单独确定赔偿标准,而不受前述物质损失范围的限制。
可见,无论是立法设计还是司法实践,刑附民案件的民事赔偿内容都紧紧围绕着是否具备实际“赔偿能力”展开。
“较单纯民事案件,刑附民案件的判决执行难度更大。”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友伦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报告:刑事审判卷》的数据指出,全国范围内附带民事案件移送执行率仅为六成,执行到位率只占三成,而造成被害人残疾或死亡,需要赔偿“两金”的案件,执行到位率更低。
执行难的根源,很大程度上在于被告人普遍缺乏实际赔偿能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方军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大多数刑事被告人经济情况较差,在服刑或被判死刑后,其实际赔偿能力迅速削弱。而在“打了不罚”的观念影响下,赔偿意愿也显著下降,被告人亲属或会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以被执行死刑的罪犯为例,其遗产继承人负有赔偿责任;若无遗产,亲属可自愿代为赔偿,但并无法律强制力,在执行层面极易落空。
为了尽可能克服这一问题,在《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下,地方法院积极探索调解、和解以酌定对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被告人从宽量刑。
这种“以刑促赔”的机制重塑了三方博弈格局,但也引发新的隐忧。段厚省指出,现实生活中有的受害人为了换取赔偿,可能选择不报案甚至妥协,从而削弱了刑事司法的权威与正义。
尤其在重罪案件中,这一激励机制效果有限。“在重刑案件中,受害人最在意的是对被告人的惩处。”多位律师表示,即使赔偿金额远低于预期,多数被害人也不会因此上诉,认为“谈赔偿”是在用金钱交换亲人的生命尊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刑庭资深法官虞伟华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重刑案件中,被害人选择上诉,往往是因不满量刑结果,而非赔偿金额。
归根结底,“以刑促赔”机制并不能改变“空判”的现实难度。聂友伦指出,“以刑促赔”的局限在于既无法提高客观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也无法降低主观上被害人的赔偿预期。
困局何解?
段厚省建议,应依法秩序统一原理,前置法所保护的法益优先,刑事制裁不能影响对被害人法益的保护。在实体与程序的安排上,让刑事的归刑事,民事的归民事。为了避免两种程序和审判结果的冲突,可以考虑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基于同一行为引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这一观点获得多位法学家的认同。他们强调,即使刑附民赔偿的执行仍存在障碍,但对刑事被害人损失的确认本身也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和情感价值。
从制度可行性的角度出发,段厚省认为,应对刑附民事诉讼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别情形进行列举,可按照犯罪类型决定、具体情形具体对待、根据被告人是否有偿付能力来决定。
然而,即使赔偿范围逐步放宽,执行难依旧是不可回避的现实困境。在这一背景下,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体系是多位法学家的呼声。
方军指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存在救助标准较低、救助资金短缺与来源单一、审批机关不统一、审批救济程序缺失等问题。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始于2009年,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确立了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资金保障机制等。2014年,《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明确了司法救助的辅助性救助定位,提出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司法救助制度框架逐步确立的同时,救助对象的外延也在扩张。方军指出,救助对象范围从“刑事被害人”扩展至民事侵权受害者、涉法涉诉信访人,呈现“大司法救助”模式。这一变化削弱了刑事被害人作为优先救助对象的正当性,也降低了社会动员的效能。“很明显的是,社会公众对于犯罪被害人和被侵权人以及涉法涉诉信访者的同情理解程度与救助意愿不可同日而语。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从社会渠道筹措救助资金。”
但救助标准多年没有太大变化。2014年的《意见》沿用2009年的救助标准:以上一年度职工年均工资为基准,通常不超过36个月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个案虽可突破限额但需严格控制,且不得高于法院应判赔金额。
从数据上看,救助额度偏低。最高检披露,自2020年到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司法救助人数从3.1万人增至10.6万人,资金总额从3.6亿元上升至9.5亿元,2024年前11个月,又向6.4万人发放6.2亿元。由此计算,单人救助金额常年徘徊在1万元左右。
“考虑到我国大司法救助资金的背景,实践中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的份额之少可想而知。”方军说。尽管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的主力来源由政府作后盾且有上升趋势,但实际上财政部门的拨款数额仍然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国家司法救助难以更好地发挥作用,主要原因在于制度运作对地方财政的依附性。”聂友伦表示,司法救助工作既非地方政府的考核重点,也很难做出政绩,在缺乏激励的状况下,很难指望地方政府自发将财政资源大量投入被害人救助项目。
为此,他建议借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运行模式,从特定税种或强制保险中提取资金,设立专项账户,由统一机构管理。当附带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时,基金可先行垫付,再依法向被执行人追偿。此举既可缓解赔偿难题,又能避免无限制的政府兜底责任。
在方军看来,当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根本问题在于定位模糊。他建议,制定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以此彰显国家和社会对于被害人权利的重视与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李昌林认为,应进一步加大刑附民财产保全和判决执行力度。
作者:解雪薇
编辑:胡韵
运营编辑:肖冉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www.ddwi.cn/ddwi/11641.html发布于 2025-05-18 17: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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