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民营经济腾飞的关键理念与实践路径

访客 2025-07-17 14:04:29 8996
民营经济腾飞的关键在于创新理念与实践路径的结合,通过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民营企业发展,重视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资本市场,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资金支持,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民营经济将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当下中国经济面临转型的关键时刻,为更好地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主体平等原则为核心,立足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思路,从保障公平竞争、改善投融资环境、支持科技创新、注重规范引导、优化服务保障、加强权益保护等几方面系统规定了攸关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规范。这些规范不仅仅是宣誓性地展现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理念的引导性功能,而是在全面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对政府与市场关系定位调整的不断优化,从而为法治方式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释放了更大的制度空间。

 

一、市场主体平等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理念

 

如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安置民营经济,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早在199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民法典》“总则编”第4条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一律平等”,《民法典》第206条第3款还强调,“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等等。然而,毋庸讳言,市场实践中,基于所有制差异而导致的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之间存在的不平等性是有目共睹的。民营企业发展历程中所面临的市场准入难、融资难、生产要素不足等诸多困境,不仅严重影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也给我国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为此,《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总则”第三条旗帜鲜明地指出:“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该条所确立的市场主体平等原则强调了所有的市场主体不管所有制性质如何,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该原则不仅是对《宪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的重申和具象化,更是在私法领域民事主体地位一律平等的基本框架下,明确了市场主体平等原则所包含的法律地位平等、市场机会平等和发展权平等的三个结构层次,并成为贯穿《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理念与根本遵循。

首先,市场主体平等是法律地位的平等。各类市场主体之间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机制良性运行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都是平等主体。在法人中,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也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平等参加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平等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任何主体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市场主体意志之上。只有在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才能在经济活动中真正实现,市场价值规律也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就民营经济而言,其与国有经济的区别不在于法律地位上的差异,而在于市场经济的分工不同。国有经济集中体现在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民营经济则是涉及较为广泛的一般市场经济领域。如果因为体制上的因素导致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则势必阻碍市场机制制度效能的充分发挥与有效实现。

其次,市场主体平等是获取利益机会的平等。市场经济活动本质上是一种营利性活动,因此,在这种活动中,基于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市场主体就应该具有利益实现机会的平等,这也是落实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重要构成。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市场主体利益实现上的平等,不是获取利益结果上的平等,而是获取利益机会上的平等。获取利益机会上的平等,主要表现为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平等、投融资机会平等、商业业务机会平等等。这种平等,本质上是市场机制良性发展使市场主体得以公平竞争的体现。如果将获取机会上的平等看作是结果上的平等,不仅会导致平均主义和“躺平”状态,同时也是违背市场主体自身状况差异的客观现实。

第三,市场主体平等是发展权利的平等。发展权是指市场主体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市场发展从而使自己的各项民事权利能力能够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获得充分实现的权利。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展权利的平等就是要求国家要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以及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由于各种权利都是一种资源,因资源有限必然引发竞争关系,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确立民营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需要通过各种规则设定和制度安排来确保民营经济主体公平地享有相同的发展机会,避免其在市场竞争中由于所有制因素而处于不利地位。

第四,市场主体平等原则结构层次之间的关系。就上述平等原则的三项内容而言,法律地位平等是机会平等和发展权平等的必要条件,法律地位不平等必然导致机会的不平等,机会的不平等必然导致发展权的不平等。但是,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能自然实现机会的平等和发展权的平等,所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确保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前提下,对民营企业的机会平等、发展权平等给予特别规定,从而构造市场主体可以公平竞争、机会均等、合理均衡的市场环境。值得说明的是,不管是《宪法》、《民法典》还是《民营经济促进法》所规定的机会平等与发展权平等都具有相对性。由于民营经济相较于国有经济在规模、技术、人力等方面具有先天的劣势,因此,为了公共利益而对民营企业进入部分关涉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领域实行限制和禁入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因此,贯彻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核心是消除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之间基于所有制差异而存在的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性,但法律无法消除因为自身原因以及国家特殊政策考量导致的机会平等与发展权平等的相对性。简言之,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具有绝对性,但机会平等与发展权平等本身具有相对性。但是,基于平等原则,在市场活动中需要区分民营经济组织与非民营经济组织的立法政策设置,都应当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实现主体平等原则的促进性机制

 

《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促进型立法意味着其具体规范条款多以鼓励、引导、提倡性为主要特色。但相较同样具有“促进型”立法特色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乡村振兴促进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而言,《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制度设计层面,聚焦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民营企业的核心关切,通过对民营经济实行必要的倾斜性资源供给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着力化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困境,充分展示了主体平等理念贯穿指导市场实践的价值功能,也切实推进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之间在市场竞争中实质平等的动态实现。

首先,促进公平竞争的制度安排。为落实平等发展理念,《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专章规范“公平竞争”,着力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及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切实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所需的公平竞争环境。一是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政府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的审批权力限于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该制度实际上是对2015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实践中,由于市场准入壁垒的广泛存在,急需通过负面清单制度提高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但是,由于负面清单制度毕竟是对民营经济组织一定范围内市场准入的限制,因此在各领域各行业具体的准入条件设置上,必须审慎对待此种不平等,以践行《民营经济促进法》负面清单制度的应有之义。二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只要是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此外,要定期清理、废除各种市场准入壁垒以及市场活动中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三是保障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具体包括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享有平等使用权。至于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则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从而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其次,投融资领域及科技创新的促进机制。在第二章专门规定“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和第四章“科技创新”从促进发展原则及配套规则方面对重点领域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资源要素、公平参与竞争做了特别规定,展现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理念的集中表达。一是投融资领域,针对民营企业难以与国营企业平等获取生产要素的突出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同时落实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与市场培育服务平等供给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手段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等,从而提升民营经济组织对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便利度。二是科技创新领域,《民营经济促进法》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要求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重要支撑。此外,国家要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第三,权益保护的特殊机制。《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是要从根本上解决以往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基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理念,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平等发展的规范内容与体系结构。为此,《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章从民营经济的权益保障原则及配套机制入手,全方位构建民营经济合法正当的权益保护体系。一是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民营经济促进法》突出强调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严格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二是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的保护。《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有效防范不当立案、选择性执法司法、趋利性执法司法。征收、征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等,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三、实现主体平等原则的保障性机制

 

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也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更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客观而言,政府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行政权力运用适当,就会促进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和持续发展;反之,就会起阻碍作用。就民营经济发展而言,一方面,其发展当然需要作为社会主体中最强有力的政府公权力的支持,但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权力天然的扩张性以及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也给民营经济发展造成相当困扰。为此,《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第六章“服务保障”中,针对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环节存在的某些对民营经济差别对待的作法,就限缩行政权力的行使边界,规范公权力的运行提出了具有实践意义的监管措施。其一,总体上要求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监管机构的权力范围必须依法确定,不得行使法外权力。市场监管机构在行使其权力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监管机构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其二,积极推进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其三,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四是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此外,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政策法规要进行备案与审查,做到依法立“法”,确保地方及部门立法与政策遵循上位法的规定,也避免出现地方恶意竞争、扰乱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不当行为。此外,《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针对市场实践中因市场监督管理权力行使不当而损害市场主体利益的行为也提供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补救措施,并注重与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之间在主体责任确认、规范执行等内容的协调与衔接。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第74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诚然,由于 “促进法”的基本定位,《民营经济促进法》不可避免地带有宣导性规范的“软法特质”,其立法条文也存在过于抽象原则而难以实施的问题,因此,未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细则还需要针对民营经济的鼓励与扶持政策予以进一步的精细化。但是,毋庸置疑,《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各种性质的法律规范进行了必要的组合和灵活的运用,对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布局予以合理调整,构建了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有机联系,从而为实现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提供了顶层制度设计,也从促进激励与服务保障两个方面实现了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总体制度预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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