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国对日战犯审判的司法意义与法治启示
新中国对日战犯的审判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和法治启示,这次审判彰显了正义和公平,体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权威,为国际司法体系树立了典范,它也启示我们,法治建设需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这次审判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治经验和启示。
图①:1957年9月,“中国归还者联络会”第一次全国大会合影。 抚顺战犯管理所旧址陈列馆供图
图②:藤田茂率“中国归还者联络会”访华团第一次访问抚顺战犯管理所,与干部合影。 抚顺战犯管理所旧址陈列馆供图
图③:“抚顺奇迹继承会”成立大会。 抚顺战犯管理所旧址陈列馆供图
图④:日本战犯邮寄给原抚顺战犯管理所护士长赵毓英的信。 本报记者 陈雨人 摄
图⑤:战犯获释回国前夕,一名管教员送给战犯副岛进一把牵牛花种子,告诉他:“下次再来中国,不要带着武器来,要带着鲜花来!”副岛进回国后将这些牵牛花种子种在自家小院,当牵牛花结出新种子后分给周边邻居,希望更多日本民众了解这段历史。以副岛进为代表的获释战犯,同这朵象征和平的牵牛花一起,在忏悔的土壤中获得重生。图为原抚顺战犯管理所护士长赵毓英女士收到的“和平之花”照片之扩印件。 本报记者 陈雨人 摄
202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在战后国际审判的多重历史脉络中,1956年新中国于沈阳与太原开展的日本战犯审判,不仅是一段值得铭记的司法实践,更是一场具有深远意义的法治探索。与东京审判及其他盟国审判相比,新中国审判以全新的模式来审判日本战犯,有着更强烈的独立自主意识,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司法模式。它既承接了国际法的基本精神,又在理念与机制上实现重要突破,为全球战后处理提供了具有东方智慧的解决方案。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追求司法现代化的背景下,重新审视这一历史实践的法理内涵与现实启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时代价值。
改造与审判并重实现惩戒教育双重功能
新中国审判建立在对战争责任的深刻认识和充分准备基础上。1951年起,最高人民检察署即启动对日本战犯罪行的调查工作。经过深入细致的侦讯,至1955年,累计形成讯问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材料达43万余页,装订成卷宗2918册,为审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事实与证据基础。这体现了新中国司法机关对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负责任态度。
在战犯关押改造期间,中国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通过真理教育、事实感化、人道关怀等方式,使绝大多数战犯认识到自身罪行的严重性和反人道性质。据抚顺、太原战犯管理所档案统计,在1062名在押战犯中,超过80%的战犯亲笔撰写悔罪材料,详细交代个人罪行并作出深刻忏悔。
这种“改造先行、审判后续”的司法模式,体现了新中国司法工作注重教育和挽救的理念。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确立了宽大处理的政策原则。在随后审判中,45名战犯全部认罪服法,多人当庭痛哭流涕,表示悔罪。这种教育改造与司法审判相结合的模式,不仅确保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为战后国际刑事司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实行人道主义待遇召唤战犯人性觉醒
新中国在对待日本战犯问题上,始终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注重通过人性化待遇唤醒战犯的良知。在关押期间,战犯每人每月主食标准达到24公斤,副食标准为4.8元,这一标准甚至高于普通市民的生活水平。管理所配备专职医生和护士,据统计,共有300余名战犯接受了手术治疗,所有费用均由中国政府承担。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严格执行程序正义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庭为所有不懂中文的被告人配备翻译人员,允许被告人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所有证据均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这种对被告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在当时国际刑事审判实践中具有先进性。
人道主义待遇的实施产生了显著效果。许多战犯在回忆录中写道,正是中国人民的宽大待遇和人道关怀,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人性的尊严。原日本陆军第59师团中将师团长藤田茂表示:“中国人民对我们如此人道主义的待遇,使我深受感动,也使我更加认识到过去罪行的严重性。”这种通过人道待遇促使战犯自觉悔罪的做法,体现了新中国司法工作的人文关怀和教育挽救理念,也为国际人道法在国内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供了宝贵经验。
追究结构性战争罪责拓展战争犯罪法理认知
新中国审判创新性提出了“结构性战争责任”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侵略战争是一个系统性的犯罪工程,每个参与其中的个体都应当根据其在战争机器中的位置和作用承担相应责任。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审判对象不仅包括直接实施暴行的军事人员,还包括参与殖民统治的行政官员、司法人员和民间人士。
在沈阳审判和太原审判中,特别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殖民统治罪行进行了全面追责。法庭认定日本在中国东北建立的“伪满洲国”傀儡政权及其各项统治政策,包括资源掠夺、奴化教育、镇压抗日运动等,均构成战争犯罪。这一认定填补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因管辖权限制而未对殖民统治罪行进行追究的空白,拓展了战争罪的法理内涵。
新中国审判还创新性解决了“执行命令”是否免责的法律难题。法庭认为,虽然执行命令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不能免除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每个参与者都应当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对明显违反国际法和人道原则的命令予以拒绝。这一认定标准,深化了对集体性犯罪中个人责任的理解,为国际刑法责任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新中国审判还开创了将“反人道罪”具体化的司法实践。法庭通过大量确凿证据,详细认定了日军实施的化学战、活体实验、虐待战俘和准备实施的细菌战等反人道罪行,为后来国际社会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充分展现了新中国司法机关的理论勇气和司法智慧。
以和平为导向超越报复实现持久正义
新中国审判始终坚持和平主义的司法理念。1956年,中国政府基于中日关系发展以及战犯在关押期间的表现,决定对大多数战犯从宽处理。最终,仅有45名重要战犯被提起公诉,1017名战犯被免予起诉,予以释放。受审的45名战犯,无一人被判处死刑,最重刑罚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这种宽大处理并非无原则的妥协,而是建立在战犯真诚悔罪的基础上。每名被免予起诉的战犯都提交了详细的悔罪材料,深刻剖析罪行并表示忏悔。这些材料成为揭露日本侵略罪行、教育后世的重要历史文献。中国政府还创造性要求被释放战犯成立自律组织,继续开展悔罪和平活动。1957年“中国归还者联络会”在日本成立,其成员誓言反对战争、维护和平、促进中日友好。实践证明,这种以和平为导向的司法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原日本军医汤浅谦回国后持续30余年开展证言活动,他表示:“中国人民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我要用余生来忏悔罪行,阻止战争再次发生。”
这种“恨罪不恨人”的司法哲学,追求的不是“以刑抵罪”的等价报应,而是“以审促和”的修复性正义。其成功的标志,在于绝大多数获释战犯归国后长期致力于揭露战争真相、开展和平运动,成为了维护中日友好的积极力量。这充分说明,司法活动可以且应当服务于更高的社会价值目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历史效果的高度统一。
新中国审判是中国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这场审判以其创新的法理理念、严谨的司法程序、人道的工作方法和深远的历史眼光,为国际刑事司法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对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