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边沁惩罚原理评析及其对当代社会的深刻启示

访客 2025-06-11 15:13:12 18206
边沁惩罚原理评析及其对当代社会的深刻启示摘要: 摘 要:边沁的《惩罚原理》以功用主义为思想主线,从刑罚的目的与功能、刑罚的裁量规则、选择刑罚时的考量因素等方面构建起刑罚理论的基本框架,并在此框架下对酷刑、限制性刑罚、积极劳役刑、...

摘 要:边沁的《惩罚原理》以功用主义为思想主线,从刑罚的目的与功能、刑罚的裁量规则、选择刑罚时的考量因素等方面构建起刑罚理论的基本框架,并在此框架下对酷刑、限制性刑罚、积极劳役刑、死刑、财产没收刑、错位的惩罚等具体刑罚制度进行了全面审查。此外,为了克服监禁刑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诸多弊端、提升监狱管理的人道性,边沁还提出了著名的圆形监狱构想,对后世的监狱改革甚至权力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边沁将“苍蝇般洞幽入微的眼睛”与“雄鹰般观其大略的眼睛”非凡地结合起来,依靠逻辑和理性,从刑法上设计出一套基于功用原理的行为典章,并用依靠同样原理来调节的系列制裁措施作为后盾,其思想不仅促进了刑罚的轻缓化和人道化,推动了世界性的刑法法典化,而且至今对我们反思刑法学研究方法和探求刑事正义的实现路径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功用主义;刑法改革;《惩罚原理》;圆形监狱;当代启示

 

自有法律惩罚以来,关于惩罚的正当性是一个令道德学家、法学家和哲学家苦思冥想且至今困惑不解的问题。罗尔斯就指出:迄今还没有一种关于惩罚正当性的理论获得普遍的接受[1]。哈特也认为,在惩罚正当性的证明上,威慑、报复、改造等不同的价值或目的如何协调一致,至今没有一个理论能说清楚[2]。在论证法律惩罚正当性的理论中,有两种影响最大又各执一端的理论:一是主张正义和应得的报应主义,一是主张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功用主义(功利主义)①。现在的规范性惩罚理论大多为两种理论的混合版,将强调过去与强调未来、强调正义与强调共同体的善的主张加以调和,但这种中间路线把两种理论的巨大差异和深刻对立仅仅看作分工的不同,导致惩罚实践中的许多问题细究起来都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 [3]。

当今社会,日新月异。人类已历经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网络文明,正在迈向数字文明,为适应社会治理的需要,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都进入活性化时代,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倾向愈益明显,各种以问题为导向的应对新型犯罪的措施和制度不断推出。在这种背景下,围绕惩罚的正当性,重新体系性地思考惩罚原理,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4]。巨变的时代更需阅读经典。研读边沁的经典著作《惩罚原理》,正是为了把目光投向这位人类历史上顶级的惩罚理论家,从他的深邃思考中汲取灵感。

 

一、《惩罚原理》的写作背景与体系结构

 

边沁(1748—1832)这个名字对于中国读者而言已不陌生,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政府片论》《立法理论》等著作都已翻译成中文出版。不过,相较于边沁浩如烟海的著作(边沁生前出版了大约50部作品,但还遗留了更多未出版的手稿),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几本书仅是他著作中的“沧海之一粟”。据英国伦敦大学学院边沁项目负责人菲利普·斯科菲尔德(Philip Schofield)介绍,《杰里米·边沁作品集》迄今已出版35卷,估计还需要出版50卷。笔者此次应商务印书馆之邀,翻译出版边沁的《惩罚原理》,依据的是菲利普·斯科菲尔德推荐的1830年英文版本。在边沁的作品体系中,本书属于《赏罚原理》的组成部分,对应的另一本书是《奖赏原理》②。这两本书都体系庞杂,行文晦涩,但其经典意义和价值已为世所公认。两本书的书名和内容,正好彰显了法律的两种功能:惩戒功能和激励功能(我们传统上重视法律的惩戒功能,但对法律的激励功能似乎还不够重视)。译者在翻译完《惩罚原理》之后,还将继续按照与商务印书馆的签约,翻译《奖赏原理》。

(一)写作背景

《惩罚原理》的问世有其特定背景,一是当时英国混乱的刑罚实践,二是刑法改革的社会思潮。

先看当时英国混乱的刑罚实践。作为边沁出生与成长地的英国,在摆脱罗马帝国的统治以后,先后历经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诺曼征服以后的封建王朝时期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每一时期的刑罚制度都呈现出相应的时代特点。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刑罚主要是财产刑和身体刑;到了诺曼征服时期,除了有死刑、断肢、监禁、流放、罚金、鞭刑等刑罚种类,还在教会法和封建制的双重影响下,出现了僧侣特权、庇护所与发誓弃绝、血缘断裂、没收财产等刑罚制度;资产阶级革命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多样性、野蛮性、混乱性和不确定性仍然是英国刑罚的基本特征[5]。到了边沁所处的时代,经由漫长历史发展而来的刑罚体系已显得十分割裂和破碎,呈现出判例法与制定法交织、世俗法与教会法并存的混乱状态。“旧的法律已经大量地累积起来,然而还没有进行过修订。它们像一副千斤重担压在新时代身上,使人透不过气来。”[6]23边沁对这样的现实很不满意,遂将有计划的法律改革和深入探索刑罚理性作为自己终身致力研究的课题③。

再看刑法改革的社会思潮。17—18世纪,思想解放的浪潮席卷欧洲大地,新思维、新观念、新认识如泉涌般出现,破旧立新的景象蔚然成风。其中,对刑罚的省思成为一个重要目标,最有影响力的著作即属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在其中提出了诸多振聋发聩的见解和观点,例如,他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阐明了刑罚权的根据,强调罪刑法定原则的正当性;他指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标志着功用主义在近代刑罚观中成为与报应主义相提并论的流派;他对死刑发起猛烈抨击;他还论证了刑罚的及时性、确定性和必定性;他提出了著名的“罪刑阶梯表”,描绘了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轮廓[7]。正是在贝卡里亚等人刑罚改革思潮的感染和启发下,边沁萌发了系统阐述功用主义刑罚理论体系的想法,并且基于功用主义原则,提出了一套更加详细系统的惩罚理论④。虽然在边沁著成此书以前,刑法改革的必要性已在英国和欧洲其他地方被认识到了,但边沁的贡献在于,他使得被广泛认可的改革抱负得到具体的、精确的表述,以致哈特认为,“无论是他的同时代人,还是亲历改革时期的后世著作家,都无保留地认为边沁(对刑法改革)具有一种压倒性的影响”(哈特写的导论[8]42。哈特的这一说法是有证据支持的,例如,1828年,在讨论减轻刑法严酷性的改革时,布鲁厄姆就告诉下院:“改革时代就是边沁时代”;梅因也于1875年写道:“我不知道自边沁那时以来实施的法律改革有哪一项不能归功于他的影响”(哈特写的导论)[8]42。

(二)体系结构

边沁在刑罚议题上投入的精力颇多,由他的手稿编纂而成的相关论著不限于《惩罚原理》,有些还包含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立法理论》等作品中。概括地说,边沁在这些著作中都采取了从一般到具体的论证思路,即首先阐述何为功用主义,然后用此理论去分析和评价具体行为和相关制度。并且,这些论著的写作都指向一个共同的目标,即法典编纂⑤。与《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立法理论》等对法典化的一般性论述不同的是,《惩罚原理》专注于讨论惩罚的正当性这一刑法典编纂的基础性问题。

《惩罚原理》的体系结构为总分式结构。“总论”部分即该书第一卷“惩罚的一般原理”,分别论述了刑罚的定义、分类、目的、代价,以及刑罚裁量的规则、选择刑罚时需要考量的因素等,它是全书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前提[9]1-75。“分论”部分即该书二、三、四、五、六卷。第二卷“身体刑”剖析了简单酷刑、复合酷刑、限制性刑罚、积极劳役刑和死刑[9]76-197。虽然边沁对酷刑的反对还不彻底(他主张对最恶劣罪行施以致残的惩罚,并将之作为永久监禁的附随)⑥,但站在他所处的历史时代,整体而言他是一位刑法人道主义者(他将死刑与附加劳役的终身监禁进行比较,明确体现出对死刑的批判与否定态度)。第三卷“剥夺刑或没收刑”讨论了剥夺声誉、财产没收、剥夺地位和剥夺法律保护,这些刑罚大体对应于现代刑法中的名誉刑、财产刑和资格刑[9]198-276。第二、三卷基本覆盖了现代刑罚体系中的主要刑种,而且边沁把身体刑和财产刑区分开来论述,说明他对这两类刑罚不同性质的认识。第四卷是“错位的惩罚”⑦,边沁认为有必要谈谈什么样的惩罚是不合适的,以比照什么样的惩罚是合适的。基于此种考虑,他从表面但并非真正的惩罚错位、自然溢出性的惩罚错位和真正的惩罚错位等作了展开,意在批判刑罚滥用并揭示这种滥用背后的原因[9]277-323。在边沁看来,“利己主义和自私的情绪的力量”以及“立法者和代替立法者行事的法官的智力能力的薄弱”导致刑罚频繁“错位”,所以要通过功用主义的贯彻和立法的强化来解决相关问题。第五卷是“复合惩罚”,边沁对流放、圆形监狱、重罪、蔑视王权罪、公民权剥夺、逐出教会等制度进行了审查[9]324-410。所谓“复合惩罚”,意指融多项惩罚于一体的惩罚,它可以同时包括监禁、罚款、耻辱刑等,而“不适当的复合惩罚”就是“惩罚的组成部分不为人所知的惩罚,包括那些法律没有公布的罪恶的惩罚,也包括公布了但是用晦涩难懂的名词来表达、没有明显的惩罚性质、只有律师才能理解的惩罚”。可见,边沁并非一味排斥复合刑,如果复合刑内容清晰而非模糊、确定而非不确定,则依然可能是适当的刑罚。第六卷是“其他专题”,边沁似乎意犹未尽,又选取了法官的裁量权、附属刑、良好行为的担保人、废止的惩罚等话题进行讨论[9]411-441。如在论及法官的裁量权时,边沁忧心于裁量的随意性,不厌其烦地再次强调良好立法的重要性;又如,边沁在“废止的惩罚”中对赦免、时效、当事人死亡等涉及刑事责任消灭事由的讨论,也成为现代刑法教义学的重要范畴。

 

二、功用主义刑罚理论及其展开

 

后世认为,边沁超越了前人的理解和认识,将功用主义刑罚理论推向了新的高峰。这主要是因为他以功用主义学说为思想主线,深化和拓展了刑罚基础理论,形成了更加系统、深刻、细致的研究结论。

(一)思想主线

在《惩罚原理》的开头部分,边沁就明确指出:“惩罚,无论其可能呈现出什么形态,都是一种恶”[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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