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公司法视角下利益相关者保护的理论反思与实践路径

访客 2025-06-25 14:09:52 12095
公司法视角下利益相关者保护的理论反思与实践路径探讨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从理论层面反思当前公司法对于股东、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机制,分析现有制度的不足与缺陷,结合实践路径,探索如何完善公司法规定,强化公司治理结构,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最终实现公司、股东与社会共赢的局面,摘要字数在100-200字之间。

 

 

摘要: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不断扩张,但实定化路径却未有增进。传统理论的三大载体— —指标引导、法律干预、董事衡平,不同程度受制于由从业者、评价体系和行业组织共同塑造的“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生态。共益公司(B-Corp),开明股东价值(ESV)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体系(ESG)等新兴实践,均系路径依赖的产物,并未革新解决方案。以需求自主化、股东异质性、法激励结构为突破口,利益相关者保护的路径优化可从三个方面展开:其一,在规则上对冒进股东群体进行“责任微调”,从根源上缓解“法律干预”的规则掣肘;其二,定向活用双重股权结构,以积极股东治理补充“董事衡平”;其三,构造募捐对赌的科斯交易,通过市场化手段确定“指标引导”的范围选取。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股东至上;公共利益;公司治理

 

一、引言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终结了公司是否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的争论,并以兼收并蓄的视角调和了伦理目标和经济目标的“零和博弈”。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本内涵是,公司作为“所有他者”间综合性社会契约的交汇点,应充分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而非仅仅专注于股东财富的积累。此后的理论研究均是在承认利益相关者重要性的基础上进行的增量式研究,集中于阐发性(解释利益相关者理论之应然)、规范性(基于道德和哲学原则证成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有效性)和工具性(论证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公司绩效的关联)三个层面。然而,过往研究对如何界定利益相关者回应较多,对如何践行利益相关者保护却探讨不足,导致日益增长的利益相关者保护需求和相对滞后的实施路径之间存在根本性矛盾。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引入了利益相关者条款,即“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有学者指出,《公司法》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整体性架构,“应体现对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机制强化,包括对既存问题的正面交代,及相关制度衔接的各种可能”。但是,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才能将利益相关者保护落到实处,无疑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重要问题。为此,本文将从传统理论的现实阻碍切入,继之反思既有实践的诸多局限,最后探讨在约束条件下实现更高水平的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治之道。

 

二、利益相关者保护的理论障碍与实践反思

 

在传统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导下,利益相关者保护主要存在三种实施路径— —引申自进步公司法理论的“法律干预”路径、脱胎于公司团队理论的“董事衡平”路径、由经济学实证研究持续丰富的“指标引导”路径。作为以上三种实施路径的具体化,共益公司(B-Corp)、开明股东价值(ESV)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体系(ESG)等新兴实践备受瞩目,但其均未能有效实现更高水平的利益相关者保护。因此,有必要对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困局成因展开深刻反思。

(一)“法律干预”的理论障碍与实践反思

“法律干预”路径主要是以进步公司法理论为支撑。进步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承载股东、消费者、职工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命运共同体,应主动进行社会责任导向的变革。

1.“法律干预”的理论障碍

近年来,适当回应利益相关者保护和社会责任承担的诉求,再度成为各国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但在此背景下,却可能因两项制度性障碍而限制“法律干预”路径的效果发挥。第一,股东权利的趋同扩张。在各国公司法中,股东均享有“最终意义”上的控制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例如,股东不仅有权选任公司董事,还可以通过“横向转让”“纵向退出”“强制解散”“派生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利益。在我国,《公司法》虽然适度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但其规范重心仍在于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第二,对投资者保护过度聚焦。相较于政策层面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一直以来的高度关注,缺乏具体落实措施。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虽然赋予了债权人请求法院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权利,但仅局限于虚增利润分配和出资转出等情形。即便是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此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如《公司法》第211条虽然强化了违法分配利润情形下的债权人保护,但并未有效解决其他违法分配情形中债权人保护的难题。

作为进步公司法理论的具体落实方案之一,社会问责理论提出了强制公司履行“社会披露”义务以实现更高“社会透明”的方案。 实践中,由于强制披露可能因企业“报喜不报忧”的行为惯性而产生“掩饰效应”,甚至加大代理成本较高的公司的“崩盘风险”,所以交易所通常会将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作为自愿选项。有学者指出,最有效的利益相关者保护是通过公法干预来约束和激励公司,以改善利益相关者福利。然而,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公法路径,亦不免受到公司法立场的影响。公司可以在公法约束的框架下合规运营,但只要公司法的立场不变,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实际效果也将大打折扣。究其根源,在利益驱使下,公司很可能会将法律结构的成本转嫁给其他群体。

2.“法律干预”的实践反思

由作为非盈利机构的共益实验室(B Lab)助推的共益公司认证,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主体方面的“类型增添”,也是“法律干预”路径的前沿实践。在早期以利益相关者为导向的主体革新实践中,限利公司、灵活目的公司、社会目的公司均以失败告终。共益实验室虽然也主张公司应主动消化经营活动的外部性,但与单纯强调反哺社会的过往实践不同,其重点突出通过共益公司认证而可能获得的额外收益。据共益实验室的研究报告显示,66%的“千禧一代”消费者更愿意为具有“值得信任、关注健康、自然有机、环境优化”等品质的商品和服务买单。基于此,企业客户、投资者及行业组织等发现了共益公司“为股东创造价值”的潜力,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陆续对共益公司的法律地位予以认可。

然而,共益公司却未能完全破除传统公司所面临的问题。首先,共益公司继受了传统公司的治理结构。例如,《共益公司指南》的I.A与I.B部分保留了股东选举董事、提起信义义务之诉等权利,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加强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长期承诺且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董事信义义务的单向性。其次,共益公司仍处于“股东至上”激励结构的支配范围。共益公司认证虽然有助于使“追求更高目标”的管理层尽量免受股东起诉,但该认证只是预设了公司实现共益目的的“最低要求”和“标准流程”,其仍然保留了“股东至上”的治理内核。再次,共益公司未能完全弥补利益相关者救济的法律缺失。较为典型的表现在于,为避免频繁应诉,共益公司的相关立法通常不会为公司内部人之外的其他受益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即便有所涉及,也不会明确列举可对公司提起诉讼的利益相关者。最后,共益公司的“类型增添”使崇尚“股东至上”的传统公司的目标定位更为凸显,甚至有学者将其评论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倒退。因此,“共益公司”和“普通公司”的人为区分,降低了公众对普通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预期— —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成为普通公司更加理所当然的目标,重视利益相关者保护反而成为“例外”。

共益公司的实践局限表明,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主体方面的突破不应止步于公司目标的“表层”,而应深入公司治理结构的“里层”。在规范层面,基于公司法进步而产生的“法律干预”,是在传统公司制衡框架下发展出的“权宜之计”。破解相关问题的关键在于,重新审视“股东权利与董事会职权”“股东利益与利益相关者保护”等双重目标中所包含的公司制度的各种基本假设,进而反推公司法既有机制的“弹性冗余”,在基础规范层面重新构建与利益相关者保护相宜的公司法结构。

(二)“董事衡平”的理论障碍与实践反思

“董事衡平”路径主要是以公司团队理论为支撑。公司团队理论将公司定性为“生产团队”的集合,要求董事会作为不同生产团队的“调停中介”以平衡各方利益。根据该理论,公司组织形式的根本目的不再是汇集资本,而是汇集所有为公司生产做出贡献的利益相关者,董事会须对各类利益相关者负责。

1.“董事衡平”的理论障碍

将利益相关者纳入公司决策的“董事衡平”路径,其在实践中主要面临三类激励性障碍。

第一,公司管理层时刻承受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压力。具体包括:(1)薪酬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股价勾连是我国上市公司协调股东利益和高管利益的习惯性做法;(2)敌意收购。公司股价下跌为外部收购人取得公司控制权提供了机会,管理层职位可能“朝不保夕”;(3)股东积极主义。我国《公司法》设置的股东提案权门槛仅为3%,股东积极主义初现端倪。

第二,外部董事职权被限定于“监督”而非“利他”。董事和股东利益的高度一致将削弱管理者为公众利益进行管理的能力,我国推行的独立董事制度,是监事会制度的额外补充。基于制度环境视角的实证研究表明,独立董事的数量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无正向关联。

 第三,董事行为规范由趋同的公司治理文本引导。纵观各国的公司治理准则,或直言不讳“股东至上”,或具有错误的利益相关者聚焦,或框定了较多前提条件。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利益协调一致的程度通常被作为判断公司治理是否良好的重要标准。对此,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虽专章规定了“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但仅限于要求公司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具体来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77条的规定,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合作,意在“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而非显著改善利益相关者的处境;第81条更是限定了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履行“社区福利、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社会责任。

2.“董事衡平”的实践反思

开明股东价值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公司价值取向的重要纠偏,也是“董事衡平”路径的前沿实践。作为调和股东价值(SV)和利益相关者价值的“第三条道路”,开明股东价值强调公司的成功与利益相关者的贡献密不可分,“股东至上”的单一导向终将反噬已取得的经济成果,甚至威胁社会长期繁荣。英国2006年《公司法》是贯彻开明股东价值的典例,其第172条第1款囊括了董事在促使公司成功时的综合考量因素,包括“商业决策的可能后果”“对供应商、消费者和其他人关系的影响”“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雇员利益”等。

 因高度依赖“董事衡平”来实现目的各异的综合性目标,开明股东价值也同样未能摆脱前述激励性障碍。具体而言,某些统计学指标所认可的利益相关者价值,与长期股东价值难以调和。例如,基于气候变化而单纯要求公司减碳排放,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必然此消彼长。此外,价值的开明化极易被目的的窄缩化所抵消。在英国2006年《公司法》中,董事对利益相关者的考量限定于“促进公司成功”与“造福股东”,这实际上限制了公司能够为利益相关者作出让步的程度。正如国内学者的评价,救济机制的缺位使英国的“开明股东价值”了无新意,其所开辟的第三条道路徒具“开明”之表而难掩“股东至上”之实。

实践中,开明股东价值还可能指向利益相关者董事的制度设计。暂且不论董事自由裁量权的扩张可能预埋代理成本的隐患,利益相关者董事的制度设计本身就问题重重。其一,公司业务可能按需调整,利益相关者也将随之变化,那么谁才有资格去判断哪些是影响公司长期发展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法制度中,董事的撤换需要历经开会、投票、公示等一系列正当程序,在此过程中,利益相关者董事的调整又能否匹配公司业务的调整?其二,即便公司业务相对固定,又该如何分配具有不同诉求的利益相关者的董事名额?“各自为战”的利益相关者董事又是否会加剧公司内部的利益分化?

综上所述,开明股东价值并未因整合三类传统路径而实现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实质性进步。虽然对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提升有限,但开明股东价值进一步证明了股东群体的“异质性”,以及倾向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开明股东”的存在。正如有学者指出, “股东不是同质的柏拉图式主体”,不宜对公司成员的人性预设进行“同一化”处理。对利益相关者进行持续性保护的关键是,应将开明价值的实现和开明股东的治理相联系,而非过度依赖董事的行为自觉。

(三)“指标引导”的理论障碍与实践反思

“指标引导”路径主要是以各类丰富的实证研究为支撑,通过选取影响公司财务绩效的“利益相关者指标”来指导公司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关键利益相关者关系、社会责任声誉、供应商网络、高管变更、社会捐赠支出率、企业信赖感、消费者忠诚度、高管女性比例等指标。经由金融行业的引述和套用,“指标引导”路径促成了多美尼400社会指数、道琼斯可持续全球指数、富时四好指数等一系列关注社会责任型投资的指数标准。

1.“指标引导”的理论障碍

“指标引导”路径虽在金融行业中已经具有广泛的实践应用,但仍面临三重行业性障碍。

一是主流评价标准对小众指数的掩盖和排挤。例如,比起道琼斯可持续全球指数,投资者通常更关注反映市场整体运行的道琼斯工业股票平均价格指数;较之于富时四好指数,金融界通常更看重反映全球经济趋势的富时环球指数及根据市值框定公司范围的富时50、100、250等指数。此外,与主流指数同等重要的信用评级体系,几乎全部高度依赖公司财务指标,明确将股东利益置于利益相关者利益之前。二是基金偏好对行业风气的影响和再造。在基金公司的视野中,通常认为利益相关者指标可能会小幅提升公司业绩,但全然无助于公司融资。在美国,有“基金三巨头”之称的领航、道富和贝莱德均青睐于强化股东向管理层问责、提升股东知情权等治理模式的公司,这对于基金投资活动及相关公司的治理偏好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三是实用主义对指标引导的异化。目前,由各类行业协会助推的评奖活动,呈现出较强实用主义倾向。例如,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履职开展公开评比,其中,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内容的评分占比达45%,推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仅占比7%。因此,无论是从行业的主流评价标准还是实用主义理念的引导作用来看,“指标引导”路径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而言仍存在明显不足。

2. “指标引导”的实践反思

由企业社会责任演变而来的ESG对利益相关者指标进行了丰富和扩充,是“指标引导”的前沿实践。ESG在某种程度上只呈现了原本就已经存在的各类指标的“最大公约数”,但其受到推崇的主要原因在于由具体指标所衍生的ESG理念可能会产生现实收益。在实践中,机构投资者更倾向于在投资组合层面认可ESG理念,而非借助ESG在公司层面推动利益相关者保护。更有甚者,某些基金公司将ESG理念作为营销策略,企图提供给投资者一种可以同时实现财富和社会影响最大化的错觉。客观而言,对于具体的利益相关者,ESG的正向收益既不直接也不明显。具体来看,高管薪酬与ESG表现联动的做法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但ESG指标占比通常显著低于公司治理绩效、股东满意度等。同时,左右公司最终行为偏好的通常是公司治理的硬性要求,而非ESG的软性建议。此外,可量化的ESG指标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一种成本更低且不实质性伤害股东权益的替代方案。对此,本文将进一步详细解释为何从社会责任向ESG的聚焦,事实上导致了利益相关者保护效果的“明升暗降”。

首先,相较于宽泛笼统的社会责任,ESG指标更清晰且具体,但采用“白名单”的列举方式,恰恰限缩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内涵,使按图索骥的僵化行为反倒成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其次,ESG具有牺牲直接利益补贴间接利益、牺牲当前利益补贴未来利益的倾向。据实而论,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环境供应链、税收透明度等抽象指标的提升,很少能够切实转化为债权人、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及居民的获得感。最后,ESG强调利他行为与公司发展之间的“交互性”,而不再是基于“道义”的奉献。这种工具性目标视角预设了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保护之间的“互利互惠”,将公司的利他行为锁定在必须同等增进股东利益的限定水平,并结束了关于董事商业判断范围的争论— —仅当追求ESG目标能够创造可识别的财务绩效时,董事会才拥有不受指责的自由裁量权。

目前,通过指标更新来扩充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内涵,依然是ESG发展的主要方向。然而,过于丰富的指标既可能超越公司的实际能力,还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关注失焦— —某些具体指标可能被一些标准采纳,却被另一些标准摒弃,从而令投资者无所适从。标准制定者可能认为只要预设了更优指标就能够实现更高标准的利益相关者保护,但商业的运行逻辑往往并非如此。从实践来看,对某些指标的过度关注可能会歪曲行业发展重点或者被投机者利用而损害公司发展。每个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商业样态属于内生产物,这决定了相对抽象的ESG指标体系无法适配全部公司。此外,利益相关者群体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这决定了并不存在一种“无所不包”的公司治理模式能够将利益相关者保护校准到最佳水平。因此,不应天然地认为公司需要对所有广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在明确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保护义务的履行对象时,应采取市场化手段来划定需要着重履行保护义务的利益相关者范围。如此,公司的利他行为不至于完全被“指标”所绑架,而且通过保护对象的精准定位,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帕累托最优。

 

三、基于缺陷弥补的利益相关者保护路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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